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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制类节目像雨后春笋般覆盖了全国几乎所有的电视台,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一大电视门类。电视法制节目的繁荣体现了我国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发展。许多法制节目不仅轰动一时,而且影响深远。如近年发生在重庆的虹桥庭审、2001年6月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全国首届电视律师辩论大赛等等,不仅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还将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电视工作者通过法制节目,寓教于乐,寓教于理,寓教于情,让法律走进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不少电视媒体因法制节目办得有声有色而名声大振,法制节目也与时俱进,逐渐成为各电视媒体的强档或金牌节目受到高度重视。如央视的《今日说法》、《社会经纬》,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辽宁电视台的《法制时空》和《维权在线》等;而且在黑龙江、湖南等电视台还开设了法制专业频道;一时间,普法说法之势日盛,但是,在一片"争奇斗艳"的背后却也蕴涵着许多应引起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1、在报道中要准确使用法律专业用语
现在,电视法制类节目的制作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例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把他们明显说成“犯罪分子”的已不多见,但真正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含义读懂、读透并贯穿节目始终的并不多见。虽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类的法律用语已经被大多数传媒所接受,但是报道中援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给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也是屡见不鲜。有些节目在法院尚未开庭前,集中报道群众对某一案件的处理呼声,如“法院应该为民除害”、“希望政府从重惩处”等等,这都是不合适的。被告人未被判决之前,准确的应该说是判决生效之前,新闻记者不能轻易对案件下结论,利用舆论压力来妨碍审判机关对该案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常识的问题,也是法律意识的问题。
我国正逐步走向法治,法制化、规范化已成为各行各业的行为准则,担负着舆论导向重任的新闻媒体,更是任重道远,每位记者、编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法制节目中的渗透,对成千上万观众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如果随意使用、肆意滥造法律用语,不仅会降低了媒体的影响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执法工作,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2、节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事实
电视类法制节目除了文字表达上要注重法律专业用语的使用外,有时还需注意文字同画面相对应;否则,如出现电视画面同法律事实相冲突的情况,往往会对当事人(或单位)造成侵权。比如,在一些节目中,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报道,往往有一些少年犯的镜头反映到电视屏幕上,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此外,在揭露一些单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时,画面上出现了一些合格产品;报道治理社会治安秩序时,画面上又有毫无联系的人和场所出现,这些情况都会给电视媒体带来一定的麻烦。由于在电视传媒中经常有记者把图像素材储存起来,以备平时做为资料使用,这种剪贴式的操作稍有不慎,极容易出现法律事实上的差错。所以在做电视法制类节目时,除了文字表述准确外,必须审视一下片中的画面是否可能出现法律上的冲突。由此可见,对法律事实的把关,相对于法制节目的制作者来说要求就更高了。
3、舆论监督要依法进行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重要社会职责,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便几乎毫无力量”。社会的法制化是立法、执法、普法和法律监督四者的统一;作为一种覆盖广泛、影响深远、声形并茂的大众传媒节目形式,电视法制类节目在普法教育这个基础性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它还承担着一部分司法监督的光荣使命。但另一方面,我们作为电视工作者也应该注意到:在现实生活中,找法官无济于事而找记者却使问题得到解决的事比比皆是,于是民间就有“记者比法官有用”的说法。这既是对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率直赞扬,也是对司法现状的一种含蓄批评。随着记者“裁判”角色的增多,一些记者就容易产生 “角色错位”,以“无冕之王”自居,而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士有时则会想方设法借助“无冕之王”的力量以混淆视听,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结果,很多时候是传媒在节目播出后才发现自己被“观众”实实在在的利用了一回。因此,做批评性报道就要求记者有全方位调查的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善于用事实说话,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素养。
4、内容选题要广泛
以法律为准绳评论是是非非,评论天下大事,报道大案要案,激浊扬清,昭明情理,针砭时弊,抑恶扬善,为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这是电视法制类节目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一个成熟的法制节目应当做到对社会的全面引导,增强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力度,毕竟法律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等社会不同身份背景的观众,对于诸如劳动用工、税收、房地产、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乃至法与道德等边缘性法律问题,电视法制节目都可以进行深入的观察和思考。以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为例,从开播到现在,有近80%都是涉及民商、经济、行政等方面纠纷的案件,由于较多的关注和解读社会生活和人物命运,它的收视率一直稳居中央电视台收视率的前10名。但是,随着电视台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有的电视台为了抢夺观众,越来越注重本台法制节目的“分量”,争着抢着拍大案说大案,把老百姓生活工作中的“小矛盾”、“小冲突”冷落到一边了。于是,就出现了电视屏幕上法制节目“西瓜”多、“芝麻”少的现象。老百姓喜欢看法制宣传节目是因为节目以案说法,都是老百姓身边的事。节目中不仅有故事性,还有法理性、权威性和服务性。以辽宁电视台的《维权在线》栏目为例,该栏目以百姓生活中的“小矛盾”、“小冲突”为主线,更多的关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行政案件,以案说法,让广大观众真正能通过这些曾经发生在别人身边的案例,增强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从而真正达到全民普法的目的。在《别了,太阳能》一片中,通过对新民市一幢居民楼中的几户居民,因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从而引发纠纷的报道,律师在演播室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讲解,使广大观众增强了维权的意识,同时也对太阳能热水器这一新生事物,在北方地区这种特定环境下,其安装所可能引发的纠纷做了分析,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前瞻性;节目播出后,引起了强烈的观众反响。由此可见,电视台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收视率,哗众取宠,一味着重于拍摄大案要案,甚至不顾自己是否有一定的财力、物力、人力去拍摄大案要案。那只能赢得一时的轰动,而不能使节目富有活力。因为人们渴望了解熟悉的日常生活,了解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老百姓,了解普通老百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紧紧把握住这一点,才能体现法制节目“普法”这一根本宗旨,形成观众对法制栏目的收视定势和期待效应,从而获得更大的收视效果和传播效果。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高效率、快节奏的转型期中,随着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加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老百姓对法律问题的关切度、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度也不断提高。电视类法制节目的诞生,开创了中国电视节目新的篇章,不仅对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参政意识,建立有序的民主法治环境,弘扬科学的法律精神,建立有机的法律秩序具有特殊的功能,而且对促进国家的发展尤其是民主与法制化建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因此,电视法制节目要想真正担负起普法的社会责任,必须在现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谋求更新的生存态势,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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