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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界
警务类节目谨防侵权

 

    警务类电视节目从属法治类电视节目,涉及警察工作内容的部分,广义上指电视节目中所有涉及各警种工作及其生活等相关内容的节目,甚至包括虚构类的警匪影片或电视连续剧等;狭义上指电视媒体以刑事犯罪案件为对象的纪实类节目。本文研究后者。

    警务类节目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在普法、警示、舆论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协助破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1.与司法的矛盾

    传媒与司法都在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通过法律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打击犯罪,传媒通过舆论评判是非,扬善贬恶。但是,传媒活动与司法活动存在明显的区别,乃至矛盾和对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要求独立和封闭,当然也不应受媒体的干涉。但是传媒要求公开和透明。于是,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例如,媒体不适当的报道或监督,与司法实践可能会存在差异,当传媒的评判与法庭的判决结果不相符时,就容易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公众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构不可信的错觉,损害法律的权威性。[1]

    2.与侦查的冲突

    警务类节目中涉及的某些大案、要案等仅处于侦查阶段,离审判、定罪量刑等最终定论尚有一段甚至很长距离,电视的报道很有可能泄露案情,增加破案的难度和损失。电视对警察破案手段、侦查方法、工作规律过真过实的报道,对犯罪方式的详细介绍,会提高不法分子的模仿能力和反侦查能力,甚至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警事时常牵扯到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隐私内容,在电视节目的制作过程中,暗拍偷拍屡见不鲜。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报道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电视上屡屡呈现,是一种侵权行为。

    4.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由于警务类节目所涉对象的特殊性(此时的涉案对象仅是犯罪嫌疑人),所处的侦查阶段的特殊性(审判、定罪量刑等为时尚早),在法律上还远不能将嫌疑人视为罪犯。节目动辄披露嫌疑人的真实姓名,暴露其形貌,这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亵渎,是对嫌疑人人权的侵犯,有可能诱导公众乃至执法机关,导致错案的发生。

    5.诱发犯罪

    警务类节目对案件因果关系的分析展示,对犯罪手段的介绍,对某些场面的渲染,可能刺激他人形成用暴力解决问题和冲突的潜意识,或者直接引发他人作案的动机,诱发犯罪。

    6.增强公众的不安和危险感

    大众媒介把不可触、不可见、不可思议的现实世界投影为一个个人能够亲身体验的“媒介环境”。人的行为已经不再是对客观环境及其变化的反应,而是对大众传媒所提供的某种“拟态环境”的反应,这种反应却作用于行为实际发生的现实环境。[2]节目的频繁播出会给受众营造一个充满暴力、凶杀和血腥的拟态环境,从而使公众对现实社会秩序产生怀疑,增强不安全感和危险感。

    怎样使该类节目降低其负面效果,收到更大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适度

    警务类节目不可泛滥,某些报道应审慎,报道的强度和广度应有一定限制。当事件发生后,能公开拍摄、采访,能用显性方式报道的就尽量不用秘密、隐性方式去报道;能通过合理途径报道,决不强制报道;需要强制报道的,也应尽可能采用马赛克或隐去真实姓名、身份等方式处理。实施何种方式的报道行为,达到怎样的度,采取怎样的角度,应以必要性和契合性为限。若存在数个合适之报道可能性时,应选择一个对于被报道对象、受众抑或两者较少负面效果之手段。

    2.平衡

    这主要针对节目与司法的矛盾而言。法不但是媒体报道的依据,也是报道的轨道,报道活动应在法律的轨道内展开。虽然受到了限制,但依法从事相关电视活动应成为媒介的自觉。不合法的行为容易导致媒体审判的出现。

    3.正面为主

    警务类节目对选题要慎重,应以案例是否具有代表性,能否收到更多的正面效应为准。对涉及暴力、色情和血腥等容易产生负面作用的场景,应作合适的处理,尽量避免实拍再现;对有关因果关系的分析也应考虑播出后的社会效果。在节目策划和制作过程中,应坚持以正面导向、教育引导为主,兼顾其他,真正贯彻“重在普、根在法、贵在引、淡于奇”的12字方针。[3]

    注释:

    [1]罗昕.司法与传媒关系的理性思考. 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2-10-12.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27.

    [3]1996年12月,时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的李东生在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第二届年会贺信上提出12字方针,获得与会者的广泛赞同。此后,这12字方针成为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重要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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